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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主要区别

http://www.hnjiujia.com/ 久佳机电设备 2021/8/20 10:00:30

                                            

       两者最明显的区别是竞争性谈判看价格因素,想要中标,价格很关键。而竞争性磋商相对文明一点,看综合指标。

       竞争性谈判的评审方法则是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个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二轮报价以及最终报价,然后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选出最符台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对等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将最终结果告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竞争性磋商的评审方法是竞争性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个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在明确采购需求之后,要求所有 参与供应商进行最终报价,最后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即为中标候选供应商。


竞争性谈判的适用范围如下:

①、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②、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③、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④、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⑤、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⑥、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⑦、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报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磋商的适用范围如下:

①、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③、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④、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⑤、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文件发放日期不同:

    公开招标的要求是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竞争性谈判的要求是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竞争性磋商的要求则是从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澄清修改时限不同:

       公开招标如果需要对已经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若所需要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会影响到供应商响应文件编制的,则至少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若不足15日,则应当顺延供应商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争性谈判的规定是在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如果不足3个工作日,则应当顺延供应商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竞争性磋商的规定则是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若不足5日,则应当顺延供应商递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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