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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声明函盖错章会判定无效吗?

http://www.hnjiujia.com/ 久佳机电设备 2026/1/9 18:38:37
         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相关规定,《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规范按采购项目属性分为《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与《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两种,由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填报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内容包括工程的施工单位,即承建商或服务的承接商信息,以及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相关承诺。法律规定工程的建设或者服务的承接属于应当由当事人自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转包与违法分包,因此,工程承建商与服务承接商就是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这一问题在实践中没有什么争议;《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内容包括货物的制造商信息及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相关承诺,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可以是货物的制造商,也可以是货物的代理商,即货物的制造商与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可能不是同一人。因此,实践中可能引发争议。
        近期,亚利聊政采音频团队调研发现,实践中出现了《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盖章错误的情形,包括《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企业名称(盖章)”处盖了货物制造商的章,或者货物制造商和货物代理商都盖了章,或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盖章位置错误等等。那么,这类声明函是否有效呢?
        上述情形,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资格审查时、评审专家在评审时观点分歧明显。第一种观点认为声明函应无效。其依据是《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第十一条的规定。《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有固定的格式规范,且由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提供。若盖章错误,无论盖章主体、位置错误,都属于实质或形式不符。实践中,某地曾发生过货物制造商在《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企业名称(盖章)”处盖章,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在空白处盖章被认定无效的事情。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只要《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内容完整真实,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在《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加盖了单位公章,因此应认定《中小企业声明函》有效。亚利聊政采音频团队梳理了一段时间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发现,多数持第二种观点,但持第一种观点的情形也是存在的。
        面对“同案不同判”情形,如何平衡政策与合规呢?亚利认可第二种观点。判断《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是否有效,关键不在盖章的位置,而在声明函内容真实、完整,且加盖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单位公章。只要实质要件满足,虽然声明函存在盖章瑕疵,但其内容已明确表达供应商的意愿,且未损害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此时单单以盖章瑕疵来判定声明函无效,可能显得过于机械甚至有失公平。
        从法律规定层面看,这一观点亦有支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手印时合同成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三条规定“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投标无效”,但并未限制盖章的具体位置或顺序。因此,只要《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内容清晰、主体可识别、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那该声明函应被认定为有效。
        那么,实务中遇到此类情形该如何处理?亚利认为,尽管从政策和法理上看,只要实质要件满足,轻微形式瑕疵如盖章位置偏差等,不应否决其效力。但为避免评审争议或后续质疑投诉成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评审专家要求供应商就盖章情况作出澄清,更为稳妥且合乎法理。

       总之,政府采购既要程序规范,也要注重政策实效。在确保中小企业身份真实性的前提下,对非实质性形式瑕疵,应秉持包容审慎原则。对供应商而言,最有效的风险防控行为仍是严格依法依规操作:确保声明函内容真实、主体明确、盖章合规。唯有如此,方能实现“扶小助微”的制度设计初衷,让政策红利精准惠及真正需要扶持的中小企业。

内容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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